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2009年11月修订)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11-01


院教[2009]72

公共选修课是人才培养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主要环节。为加强公共选修课的管理,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规范化水平,促进我校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目的要求

    公共选修课是我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宽口径、高素质人才而设置的适应全校学生选修的公共性课程。设置公共选修课,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拓展学生兴趣和知识面,注重文理交叉,学科渗透,提升学生的科学、人文素养和文化品位,帮助学生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以适应未来工作和自我发展的需要。

    公共选修课面向全校不同专业的学生,力争做到教学内容科学精要、教学资料齐备完全、教学手段先进实用、教学管理规范、教学效果显著。

二、开课条件与申报程序

1.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均可申请开课。其他人员开设公共选修课由院、系负责人推荐,教务处审批。

2.课程的选题必须面向全校学生,着眼于学生综合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内容的安排要适应学生跨类选修的需要和普遍接受程度,避免过分专业化。

3.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择适宜的教材或编写相应的讲义与授课提纲。

4.所开设的新课程原则上要在本院、系或全校举办过同类专题讲座或不同形式的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5.每门公共选修课的讲授时数原则应不超过30学时,学分计算方法为:15学时计1学分。

6.新开课申报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5月进行。拟申报开课的教师须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新开公共选修课申请表》,由院、系研究同意后向学校推荐,经教务处审定并确认开课资格后纳入公共选修课教学计划。

三、选课要求

1.公共选修课分为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教育、文体艺术四大系列课程,各系列分别开设若干课程。

2.学生选课要求:本科学生须修满10个学分;专科学生须修满8个学分。分别在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教育、文体艺术四大系列课程中选修规定的若干学分。

3.学生不得重复选修曾经已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否则所选课程将视为无效。

4.依选修课安排,对同一门课程根据不同的时段开设了若干班次,只需选修其中任意一个班次即可。学生不得重复选择不同时段的同种课程,否则所选课程只保留一个班次有效。

5.未成功选上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

四、选课安排

选课门数原则上一个学期选修两门。本科各年级从第二学期至第六学期修完公共选修课,专科各年级从第二学期至第五学期修完公共选修课。

五、选课、开课程序

1.每学期第10周左右由教务处下发下学期开设的全校公共选修课的课程名称、学分、任课教师姓名、课程简介和上课形式。各院、系确定后报教务处汇总制成下学期公共选修课课表。

2.每学期开学第12周为学生网上选课时间,由学生按每学期的《选课指南》自主参加网上选课,选课时一定要对照自己所在班级的课程表,选择与本班课程安排无冲突的公共选修课。

3.原则上须40名以上学生选修方可开课,因选修人数达不到开班要求而停开的课程,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4.若学生因选课不当或课程变动等原因要退选、补选者,必须办理手续。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办退、改选手续。

5.教务处在第二周下发公共选修课课表定稿和选课学生名单到院、系。

6.第三周开始上课,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安排在第一次课上向学生介绍所开课程的教学安排、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教材选用、参考书目等教学内容。

六、教学管理

(一)教学要求

1.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调课或请假者,要提前一周通知教务处,教师本人不得随意更改上课地点与时间,更不得擅自停课。

2.公共选修课要和必修课一样,布置平时作业,进行平时测验以取得平时成绩。期末按教学计划进行考查。

(二)成绩考核及报送

1.公共选修课考核方式为考查。考查的方式一般以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书面作业、综合设计或实验操作等方式进行。考核方式说明、评分标准、试卷等课程考核相关材料均由开课院、系负责存档。

2.成绩的评定可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补考,必须重修或另选其他课程。成绩记入学籍档案。无故缺课累计超过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3.考查时间按学校教学日历进行,原则上在必修课程考试前一周完成考核。

4.在课程考查结束后5天内,任课教师应将选修学生考查成绩登录到教务管理系统里,并将纸质成绩登记表交本院、系教学秘书汇总后送教务处。

七、工作量计算

教师承担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由教务处根据教师实际授课时数和学生人数核定其教学工作量,教师可将此工作计入自己的业务档案,作为年度考核、职称晋升等依据。计算方法参照《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执行。

八、其他

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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