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指导性意见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4-28


院教[2012]19

一、基本原则

1.教学工作量是指由学校下达关于全日制公办本、专科生各项教学工作量,已单独支付报酬的教学活动不再计入。

2.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院系经费包干实施办法(试行)》和现行工作量办法。

3.各院(系)在制定本院(系)教职工校内津贴考核发放标准时,关于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可以结合本院系实际来制定,但不得违背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不得低于本指导意见所列标准。

4.教学工作量按照折合标准课时计算。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1.定额标准

凡我校在编在岗以教学为主的教师,每学年应按职称完成如下标准课时的教学工作量;

正高职称:204学时

副高职称:238学时

中级职称:272学时

初级职称:204学时

2.减免标准

承担院()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学年可减免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三、教学工作量核算范围及发放原则

(一)课程教学工作量

1.公共课:指《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公共必修课”(或“通识必修课”)。 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院系经费包干实施办法(试行)》折算相应的学生人头数到开课院系。课酬发放院系均为开课院系。

2.公选课:指面向全校学生所开“公共选修课”(或“通识选修课”)。 公选课课酬以专项经费的形式由教务处据实核定后划拨相关院系,由各开课院系严格按核定学时发放课酬。

3.专业课:指《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列的“公共必修课”(或“通识必修课”)及“公共选修课”(或“通识选修课”)以外的课程。其课酬发放院系均为专业所在院系。

(二)实践教学工作量

实践教学工作量包括课程实验、专业见习(教育见习)、毕业实习(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的工作量。

(三)教研环节工作量

主持教研课题,按课题的级别(校级、省级、国家级)核算课时,均以结项认定结果为准。

四、附则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之相悖者,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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