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05


                                                                                院教[2012]63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成人本专科学生,不论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有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其认定与处理均依据本办法。

第二条 教务处和各院(系)负责各类教育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籍、字典、电子设备、手机等)进入考场或不听劝告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进入考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坐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六)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未经允许,在课桌上、课桌内、课桌旁或座位上放有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或自带的答题纸、草稿纸等物品的(不论是否翻阅);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规定以外的信息的;

(九)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四)通过借用文具(包括计算器等其他器具)构成实际作弊;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六)预先在课桌上、身体上等处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七)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

(四)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盗窃试卷;

(二)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三)组织、参与集体考试舞弊;

(四)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包括请或替校外人员考试);

(五)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认定为替人代考);

(六)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

(七)辱骂、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八)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九)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其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第七条 其它违纪或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如有本规定未列入的考试违纪作弊情况或有争议的情况,由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监考人员、考场巡视人员应当场认定。对考试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和物证,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的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纪认定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要求违规学生签名后令其退出考场。被举报或考试后发现者,通过教务处调查后,以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于当日或次日将《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考试违纪认定单》和书面材料、违反考试纪律考生的物证一并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对学生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后,根据本办法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发给学生拟处分意见告知书,要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具体程序和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拟处分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程序和办法参见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监考教师、阅卷教师及其他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过程中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据《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一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