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1-16


                                       院教[2017]61

 

为认真落实以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鄂二师院行发[2017]2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宏观控制,鼓励双向选择,实施择优调转。

第二条  转专业条件

(一)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具有以下情形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2.在校期间违纪受处分者;

3.艺术类专业要求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4.体育类专业要求转入非体育类专业者;

5.招生录取时有特殊或定向要求的和专升本学生;

6.必修课程(申请转专业学期)有考核不及格者;

7.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者。

(二)特长生转专业

特长生是指具备转专业基本条件,入学后两年内,在拟转入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学科领域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学生:

1.在国家或省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专业论文;

3.出版专著;

4.获得科技成果;

5.获得国家专利。

特长生在特长专业可优先调整,在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待同意后转入相应特长专业。

(三)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提出申请(特长生不受此限制)。如学生已通过转专业考核,又申请撤回转专业申请,不得再申请转专业。

(四)学校如有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分选专业工作方案,待学院会同教务处拟定后,由教务处或学院公布实施。

(五)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或因教学改革需要组织学生转专业,以及经学校研究确需转专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转入比例

1.对在第一学期转专业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进行考核,考核通过允许其转入。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年级人数的10%

2.对在第二学期转专业的,需参加申请转入专业的专业课程考核,考核通过可允许转入;否则只能申请转入下一年级新专业学习。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年级人数的5%

(二)工作安排

1.教务处于第12-14教学周提出本学期转专业计划并予以公布。

2.学生根据工作安排从教务在线下载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报所在学院登记备案,所有申请材料由所在学院汇总报教务处。

3. 教务处会同学院审查学生资格,经审查合格的学生参加由教务处和学院组织的转专业考核。择优确定拟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布。

4.期末考试完毕,经学院及教务处审核,如发现已同意转专业学生有必修课程成绩不合格,取消转专业资格。

5.期末成绩合格的转专业学生新学期到转入学院报到上课。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说明

(一)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和考试,不得无故缺考,否则取消转专业资格。

(二)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换为新专业课程学分。

(三)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根据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自修完成新专业一年级未学习课程。各学院应告知学生需补修课程和要求,并可安排1-2门主干课程进行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系统。

(四)学生对转专业、大类招生分选专业有异议的,可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相关学院或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予以答复。

(五)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第一学期转专业学生的学费在专业调整当年的学费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不论学生是由学费高的专业转向学费低的专业,还是由学费低的专业转向学费高的专业,其当年的学费均按学费高的专业标准收取。

(六)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重新办理学生证。

第六条  其它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普通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院教[2014]92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7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