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预警制度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2-19


院行〔200551

学籍预警制度暂行办法

 

   学生学籍预警,是指通过学校、社会、家长、学生之间的多方沟通与协作,对学生在学习或生活中即将发生的问题和困难进行紧急提示或预先告知,警示学生学习过程将要走向的状态。学生学籍预警制度是督促学生努力学习,加强修养,顺利完成学业的有效途径。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学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努力减少社会、家庭因学生学业问题的带来的矛盾及困难,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早日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即由教务处、学工部及各院(系)负责,对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思想(心理)素质等信息进行跟踪。院(系)及有关部门应根据警示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的帮扶工作。

第二条  对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的学生,学院认定其走向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状态时,须提出警示。具体实施方式是:

(一)学院全体专、兼职学生工作干部应随时保持与任课教师和学生的联系。当学生某一学科缺课次数达三次及以上者,辅导员和班导师应及时了解原因并向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报告。

(二)缺课累计达到42学时,则由学生所在院(系)及时报学工部,由学工部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警示。

第三条 对在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时作弊的学生,学院认定其将走向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状态时,须提出警示。具体实施方式是:

(一)学生考试时,监考老师应严肃认真维护考试纪律,如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处理并报学生所在院(系)及院巡考人员。

(二)对确定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学生,由教务处在考试期间以曝光台的形式公布,由院(系)在寄发学生成绩单时告知学生家长,提出警示。

第四条 对修读课程未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学院认定其将走向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状态时,须提出警示。具体实施方式是:

(一)期初预警: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院(系)应将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数达二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名单通知其辅导员及任课老师,辅导员、任课教师应及时加强对学生的督促和辅导。

(二)期中预警:期中考试后三周内,院(系)应将学生期中考试成绩交各班辅导员,对各科考试均不及格的学生,应对学生提出警示。

(三)期末预警:一、二年级学生学期期末考试后,凡学习成绩达两门(含)以上统考课程不及格者,院(系)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各院(系)对不及格课程(或学分)累计达5门(或15学分)的学生及家长提出警示。

第五条  对不按学籍管理要求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超过学院规定报到注册时间,学院认定其将走向不能顺利完成学业状态时,须提出警示。具体实施方式是:

院(系)按教务处提出的注册要求,协同清理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学生名单,并及时向学生及家长提出警示。

第六条   所有被警示的学生,院(系)应有专门纪录,并书面及时报送院教务处和学工部。

第七条   院(系)应切实做好对学生的交流与辅导工作。各班班导师或辅导员对于要辅导的学生应安排面谈并做好记录,以了解原因,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于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与任课老师联系,共同制定提高学生学习成效的方案,请家长配合学院督促学生认真对待学业。并及时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其制定选课和重修计划,适时安排老师或学生(党员)干部辅导,以增强其自信心和学习主动性。

    (二)对于有生理、心理障碍或其他问题的学生,院(系)应及时与学院生理心理咨询(治疗)机构联系,提出辅助方案,促进学生健康发展。

第八条  院(系)与学工部、团委及相关部门互相配合,积极开展“三心”(信心、爱心、耐心)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被预警学生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做好被预警学生的转化工作,提高被预警学生的转化率。学院将被预警学生转化率列入院(系)目标责任制中予以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5年6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