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2-19


院行〔200490

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规定的证件,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在指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信函形式写清原由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经过注册后,方能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我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责任。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校医院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经复查患有严重疾病在短期内不能治愈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愈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四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应按开学报到日期持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教务处不予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及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条  因各种原因离校未获批准复学者或按规定退学者不予注册,未按规定交费者暂缓注册。学生正式注册后,有关奖学金,医疗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课程与选课

第六条  学校本科专业按四年制制定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含公共必修和专业必修)、选修(含公共选修和专业选修)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其他有关教学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课程考核合格方能获得相应学分。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三至六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四年计。专科不延长学习年限。

必修课是保证实现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基本课程,学生一般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序列修读;专业选修课是为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和增强专业科研能力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在修读全部必修课的同时,还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修读部分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按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学科发展需要,选修部分课程。

第七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第一学期开学初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选修课选课办法》进行选课,修读选修课程。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数量一般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课程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交纳延长期的有关费用。

第三章 免修、重修 主辅修

第八条  学生通过各种途径提前掌握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具体办法如下:

1、免修课程一般应是高年级的同大纲、同类型的课程。

2、学生拟申请免修下学期的某门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并提供学习笔记、作业等有关资料,经开课教研室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参加高年级该课程的结业考试。考试成绩在70分及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并记入相应学分。

3、有实验环节的免修课程,其实验部分不能免修,应随班做实验并取得实验课成绩,该门课程总评成绩为实验课成绩与上述考试成绩综合计算,总评成绩合格者方才取得学分。

第九条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劳动课、公选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

第十条  经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在未达到退学规定学分前,均应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可重修也可另选。学生对自己的学习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修,并可按最好学习成绩记载。凡重修或另选的课程,均须按规定交纳重修或另选费。重修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学生按规定向财务处交纳重修费后,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一条  重修方式一般是随下年级听课并参加考试。当重修课程与本年级其他课程时间相冲突时,也可自学。以自学方式重修的学生须凭重修听课证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接受教师的指导,按时交作业(有实践环节的还必须完成实践环节),参加相应课程的期末考试。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不计学分。办了重修手续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第十二条  如果学生在主修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同时还具有潜力,可跨系辅修学校内开设的其他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标准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并在其毕业证书上注明辅修专业。辅修第二专业须按规定缴纳辅修费。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必须进行学期考试,形式有开卷、闭卷、笔试、口试等。其课程学期成绩由学生平时成绩(占4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60%)两部分组成。学生平时成绩由作业(占30%),课程讨论、质疑答问(占30%),平时测验(占40%)等组成。考查课则根据课程内容及学生的学习情况,由主讲该门课程的教师对学生的成绩自主考核。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应按百分制评定;百分制计成绩用于对外交流。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如上课时数过少(少于25学时)、讲座性质及纯实践性质(如实验操作技术)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是根据绩点计算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制度。

1、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和对外交流,对百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作如下规定:

课程成绩

课程成绩绩点

备注

90-100

4.0-5.0(优秀折合4.5

两级分制中合格折合2.5绩点,不合格折合0绩点

80-89

3.0-3.9(良好折合3.5

70-79

2.0-2.9(中等折合2.5

60-69

1.0-1.9(及格折合1.5

59分以下

0

课程成绩总评不及格可重修,重修课程按实得的分数登记入册。重修成绩达60分以上者,取得规定的学分,但原不及格成绩仍如实记录在档案中。重修成绩达60分或以上,低于75分(含75分),其课程成绩绩点折合为1.0;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2.0;高于90分(含90分),其绩点折合为3.0

 2、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平均学分绩可作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为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考核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医院证明和体育教研室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状况的保健体育或其他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

第十九条  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二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时,必须事先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因病须凭医院病假单,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系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获准缓考者,可参加本课程下次的考试,缓考成绩作正式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并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一条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的,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登记成绩时,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并按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比例评出总评成绩。总评成绩或期末考试成绩不及格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总评成绩登记。凡未参加免修考试而因特殊情况获准免修的课程,成绩栏内填写“免修”字样。

第二十四条  学期课程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和体育课考核均应在此之前结束。不满一学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各系自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询,应书面报告系教学秘书,经主管教学的系主任签字同意后转教师所在教研室代为查询。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者,学生按考试作弊处理,教师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一学年所修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安排的三分之二者,应给予跟班试读一年(毕业学年除外)的处理。试读期内所修学分如少于教学计划安排的五分之四者,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

第五章 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为了因材施教、发展学生个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允许学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只能转专业一次;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转入系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按当年教育成本另交纳一年培养费。

第三十条 凡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基础课的考核。 各专业转出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录取人数的10%以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校期间违纪受处分的;

3、艺术类专业转入非艺术类专业或非艺术类专业转入艺术类专业的;

4、本科三年级及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5、要求不同培养层次专业互转;

6、要求转出专业的整个编制不足一个标准班的;

7、无正当理由者;

8、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均在新学期开始后到转入系院报到上课。接受系院到教务处统一办理新转入学生的学籍、学生证、注册等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到转入系院或新专业班报到前的所有考试及成绩按原专业要求进行;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如果原专业已修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凡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三十六条  申请调整专业的学生在专业异动当年的学费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不论学生是由学费高的专业转向学费低的专业,还是由学费低的专业转向学费高的专业,其当年的学费均按学费高的专业的标准收取。

第六章  转学

第三十七条  本省高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必须经转出学校推荐,我校严格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八条  本校学生要求转到其他学校学习,由学生向所在系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并呈分管院长审批,再报省教育厅审批。在接到省教育厅同意转学的通知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九条  外省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须经转出、入学校,转出、入省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办理相应转学手续后,方可进入我院学习。

第四十条   办理校际间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学生转学申请报告及有关证明(因病转学要有医生证明),省一级新生录取审批表,入学以来的学习成绩单,近期的体检表,操行评定意见书,学校一级的审批意见,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本省跨校和跨省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的5月份办理完毕。

第七章 休学、退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内经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须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教务处通知有关系转告本人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四十五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其医疗费用按《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必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复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持有关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审查(包括健康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审查时,如发现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及保留学籍者,亦照此办理。

2、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2、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经复学复查不合格未准予复学者;

    4、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病等疾病者;

    5、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上述规定作出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审查提出书面报告,分别经教务处、学生处核实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患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五十二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交费用亦一律不予退还(预收的教材费除外)。

第八章 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可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社团,须提出包括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五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社团应在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等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任何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中进行,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参与或做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或事。

第九章  校园秩序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共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游行、示威、大型集会等活动,须按规定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游行、示威、大型集会等活动,学校应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生不得酗酒、吸毒、赌博、打架斗殴、聚众喧哗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公寓或宿舍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禁止在学校传播宗教。

第十章 学习纪律、考勤及违纪处理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七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于旷课的学生,学校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除休假日和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一天者按6学时计;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旷课6学时计。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旷课累计12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4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6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2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十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二至七天由主管系主任批准;一周以上由系签署意见后报学工处批准。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必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七十条  学生考勤由任课或主持活动教师协同班干部记录,考勤情况应及时送交所在系。各系应有专人负责汇总考勤情况并将结果定期向学生公布,同时报学工处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

(三)考试作弊情节严重以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五)违反学校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的管理秩序;或者侵害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开除学籍以下的校纪处分,学校在学生毕业前根据其表现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从本人档案中撤出的决定。撤出的处分材料留存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   

第七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各教学系应对其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作全面鉴定。

第七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学校对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工作,于每年6月份进行。

第七十七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本条例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十八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十二章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适合于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从200491日起执行。

第八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教务处。

 

                                               2004年10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