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2-20


院教〔20043240

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

青年教师是学院的宝贵财富,是我院各学科的希望与未来。为了发挥我院老教师在培养青年教师中的作用,在教学上坚持传、帮、带,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 从2004年起,对每位新补充的青年教师,各系、部必须为其安排一名导师,具体指导青年教师培养提高工作。导师由系、部聘任、安排,并报学院备案。

二、 青年教师导师选拔条件:

1、思想品质好,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治学态度严谨,教学效果好;

2、原则上由本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如副高职人数不足的系、部可聘请优秀的讲师担任;

3、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三、青年教师导师职责:

1、指导教师与各系一起,为每位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达到的目标;

2、发挥传、帮、带作用,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3、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每学期不少于30学时。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严格训练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认真检查各个教学环节,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4、训练青年教师实验技能和科研技能,提高青年教师的实际动手能力和科研能力。

四、青年教师导师应把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尽职尽责。青年教师必须虚心接受导师指导,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各系、部必须大力支持青年教师导师的工作。

五、各系、部按以下要求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经考核圆满完成指导任务的,学院给指导教师计算工作量。 

1、指导教师应与所在系签订指导青年教师责任书(附件一),并填写学年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及措施》,于115前交教务处师资科备案,学院将据此确认各系的指导教师人选。

2、指导期一般为12年,经指导教师指导一年后,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应达到良好水平,学院将组织专家组对所有被指导青年教师听课并做出评价。

3、青年教师在被指导期间,至少公开发表一篇科研论文。

4、指导教师每学年应对指导工作做出总结并填写《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和《听课记载表》一并于65前交教务处师资科备案。各系、部必须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作好记载。各系应在学年末安排召开一次指导工作专题汇报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意见。

本暂行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49

 

 


附件一

青年教师指导责任书

据院教字(2004)第32号文件“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精神,经系、部选拔,为每位青年教师安排了师德好、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为保证此项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特签订此指导责任书,承诺志愿担任青年教师         的指导教师,并自觉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本指导责任书一式三份,学校、系、指导教师各执一份。

 

系(部)主任(签字):

 

指导教师(签字):

 

青年教师(签字):

 

       

 

 

指导教师职责

 

1、指导教师与各系一起,为每位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达到的目标。

2、发挥传、帮、带作用,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3、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每学期不少于30学时。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严格训练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认真检查各个教学环节,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经指导教师指导一年后,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应达到良好水平,学院将组织专家组对所有被指导青年教师听课并做出评价。

4、训练青年教师实验技能和科研技能,提高青年教师的实际动手能力和科研能力。青年教师在被指导期间,至少公开发表一篇科研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