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教师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2-20


院行〔200413

引进教师考核暂行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我院2004年规划,在加大引进人才力度的同时要把好进人质量关。根据“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查)的主要内容

1、德:主要考查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包括学术道德;

2、基本条件:学历、学位,毕业学校;身高,外貌;年龄等。

3、专业背景:了解应聘人员的专业特长、比较优势及与我校同类学科的相关性;

4、学术水平、能力和素质:应聘人员的专业素质,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教学科研能力和具备的发展潜力及综合素质。

二、考核(查)程序和主要方式

对经学校同意可进行考核的人才和接收不涉及到调动或解决配偶工作等问题的应届毕业生,按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考核:

1、材料审查;

应聘者应如实填写个人简历,并提供第一学历及最后学历毕业证和学位证、英语等级证书、重要的社会认证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以及代表性论著等材料,以供审查。各系在对应聘者基本情况初审后,由系主任写出初审意见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方能安排专业考核。

2、专业考核:

(1)    专业考核小组的组成

专业考核小组由5-7人组成。由(院)系、部(院长)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相关学科教研负责人和高职称专家组成。考核组名单由各系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履行考核职责。

(2)    专业考核的基本程序

a、自我介绍(不超过5分钟);

b、试讲(不少于30分钟);

c、答辩;

根据应聘者所学专业提问,一般不少于3个问题。

3、作出考核结论;

专业考核小组在考核后,应及时对考核对象的专业综合水平(包括专业功底、教态、教学方法等)做出客观评定。专业考核小组每位成员以无记名方式对应聘者打分,汇总后对应聘同一专业的人员进行排序,上报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各系在专业考核时,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可派员参加,但不参与专业考核评定。

4、考察(外调、审档);

对于经学院审核通过的考核合格人员,各系还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外调、审档等)对拟聘对象进行必要的考查。

5、体检。

三、若干具体规定

1、各系、部必须按学院的统一规划和基本要求聘用教师,不得降低学历,不得改变专业。

2、各学科应接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需调进的在职人员应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

3、考核对象的第一学历或基础学历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选聘对象应在综合性大学或教育部属重点大学接受过正规学历教育。

4、各系在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时,应遵循“专业对口、结构合理、比例适当、学缘广泛”的原则,注重学科的可持续发展,不宜成批次地从同一学校、同一专业方向、同年龄层次、同性别的人员引进人才。

5、为体现“竞争择优”的进人原则,一般应保证50%以上的淘汰率。

6、自收到应聘人员材料之日起,一周内对是否同意考核做出决定,并及时与应聘者本人取得联系;对于未列入考核范围的,应及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应聘者本人;对于材料不全或有疑问的,应尽快通知应聘人员在指定时间内补充完整或进行必要的咨询、论证。

以上应聘材料如属学校提供,则应及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给有关职能部门,以便统一进行回复。

7、应严格审查应聘材料所填内容的真实性、逻辑性、严密性、合法性、有效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经历);严把引进人才的学历关、年龄关、学术水平关和学术道德关。

8、考核小组应填写《考核表》,随同应聘人员提供的有关材料一并报教务处审核。

9、经考核和考核未通过的不考虑,未履行考核程序的不签约。

10、对考核合格人员,须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合格方可签约。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