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2-27


院行〔200685

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的形势,使我校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规范,促进教学改革,推出更多优秀成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是指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目的,以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有关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及运行模式等进行改革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学校实行教学研究立项制度,并设立教学研究专项经费。

第四条  凡获得学校教学研究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包括校级、省级及省级以上项目),须在项目执行期内完成课题研究,参加教务处组织的结项验收。

第二章  立项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校级教研项目申报立项于每年3月进行,省级教研项目申报于每年615日前完成。学校在校级立项的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教研项目。

第六条  教研项目的申请者为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其中专任教师并积极开展教学研究的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予以优先,同时鼓励青年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

第七条  教研项目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申请人了解所研究项目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好的前期准备工作和明确的研究目标;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且不得同时牵头申报多个教研项目。每一申报项目限报5人;

(四)已有在研项目且尚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当年的教研项目;

第八条  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需填报《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在教务处指定网上下载湖北省高校教学研究申报系统,安装后即可填写)纸质文本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提交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二)申请书需由教务处初审并签署意见,学校终审并签章。各级在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项目的需要和可能;

第九条  教学研究项目的评审程序:

(一)申报项目必须经过评审才能立项,申报项目评审工作由教务处组织;

(二)教务处对全校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分类、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三)学校组织有关专家讨论、评审,签署评审意见;

(四)评审通过的项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发文公布。

第十条  评审标准:

(一)项目选题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紧密联系教学实际,论证充分,前期准备工作到位,研究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和计划可行,研究方法科学,具备良好的研究环境;

(二)预期成果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或实践价值,能较好地促进教学或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或提升管理水平,具有推广价值;

(三)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四)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十一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教学研究(含课程、教材研究)项目,参照有关办法和程序,向相应主管部门申报,有关申报材料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中期检查及结项验收

第十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一经获准立项,项目组应及时制定具体研究计划,各负其责,认真执行。

第十三条  教务处于每年12月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组应在每年1215日前向教务处报送《教学研究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加盖院系公章)和装订成册的相关成果材料。国家或省级立项项目的进展情况,由教务处汇总后按有关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满,取得预期成果,项目组可按要求向教务处提交《教学研究项目结项申请书》一式三份(院系签章),申请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组所有成员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现场结项验收,并向专家组提供研究成果原件。结题验收包括项目负责人汇报、专家查看成果材料、答辩等内容。专家组在讨论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确定结项验收结论(优秀、合格、暂缓)。

第十六条  结项优秀率控制在30%左右。暂缓结项的项目须在一年内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项,否则,该项目将被取消。

第十七条  教研成果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同已通过结项验收:

(一)由专业主管部门正式验收并出具证明的;

(二)通过实践证明效果良好,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证明的;

(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得肯定性评价的成果(有证书或说明材料),以及公开出版的专著。

第十八条  公示。将结项结果在教务处网站上公示,公示期15天。若有异议,须在异议期内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写清异议内容,并亲笔签名,否则不予受理。公示无异议后,将结项结果报校领导审批,并发文公布。

第十九条  对按要求完成的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级评审与聘任的重要依据。学校对优秀成果的项目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确有进一步研究价值的项目,项目组可在验收结题后向学校提出继续深入研究的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及有关资助事宜。

第二十一条  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由,并提出调整方案或终止研究意见。无故不执行研究计划或未取得预期成果者,学校将终止资助,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院(系)的责任。学校在两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其他研究立项申请。

第二十二条  获学校教学研究经费配套支持的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执行期满,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结项,同时,将结项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教学研究经费的原则和范围:优先支持能产生实质性成果、有利于我校人才培养质量提高并产生较大影响的改革项目;鼓励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的系统研究;对学科、专业或专业群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整体优化的改革研究;鼓励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创新研究;跨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研究;教学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研究等。

第二十四条  经费支持力度:学校对每个省级、校级教研项目分别资助4000元和2000元;对于有重大研究价值的项目,可加大资助力度;对于省级以上项目,学校给予适当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购买相关资料、打字复印、考察调研、软件开发、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购买小型设备及耗材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开支。用项目经费购买的设备其所有权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已获准立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获得项目启动资金(不超过总经费的一半)。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了学校组织的结项验收的项目,可以报销余下的经费。

第二十七条  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被取消立项资格的项目,学校将追回启动资金。

第二十八条  鼓励学校有关教学单位自筹经费、自选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6年9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