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文件精神,现将2021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申报对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2021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肄业)学生;
2.在校修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4.非英语专业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425分(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280分);非英语专业专升本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280分;英语、商务英语专业本科学生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低于60分;
5.其他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经教务处核定认可的各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经核定认可的以第一完成人获得与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在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1篇以上(含1篇)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特岗计划、大学生村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
4.毕业时参加“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或通过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者;
5.入伍学生达到毕业条件不能正常授予学位的,可申请放宽学位授予条件,并提交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授予。
三、审批和报送程序
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各学院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名单须在各学院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请于2021年5月15日前,将本学院2021届本科毕业生的《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破格)》电子版交校学位办(教务处学籍科)。
3.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的名单在全校公示。
5.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四、工作要求
1.各学院具体工作人员要认真收集原始资料、严格审核数据,确保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各学院学位评审小组要严格审查环节,务必严格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精神,杜绝在学位授予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复核时一旦发现上报数据有重大错误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向全校进行通报并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务处
202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