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10-26

院教201841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推动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开展,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项目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为指导思想,深入开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创业能力,同时营造注重实践、潜心研究的校园文化。

第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1.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管理运行,内设领导小组、专家小组和执行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为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成员包括教务处、校团委、科研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及后勤产业集团负责人等相关领导。负责项目的总体安排、人力、物力资源的调配,学校与企业的沟通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审定立项项目、评审专家及指导教师团队成员。

专家小组成员包括创新创业训练教育专家、教学名师、知名教授、创新创业类课程授课教师及企业工程师。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方案设计,不定期开展创新创业方面的讲座,创新创业类课程体系设计,负责项目立项评审、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执行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创新创业项目的宣传、申报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组织工作,负责校内外指导教师的协调工作,各项目组运行经费的审核与管理,项目进展情况监控等。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工作小组,负责计划的组织与宣传、参评项目的初评与推荐、指导教师配备、资源调配、项目运行过程管理与监督等工作,制定各学院的具体实施办法,协调解决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六条 项目申报对象原则上以我校全日制本科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四年级学生可作为项目成员参与但不能作为项目主持人。其中,创新训练项目学生可以个人或团队进行申报,团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5人以内;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须以团队进行申报,团队人数控制在35人。鼓励跨年级、跨专业、跨学科组建团队申报项目。

第七条  每个学生同期只能参加1个项目,之前有未结题项目(包括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的项目组学生不得以主持人或参加人身份再次申报项目。每个项目的主持人限1人,其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无不及格课程。

第八条  申报项目需配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学院推荐,也可由项目主持人直接聘请。原则上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聘请1名校内指导教师,创业实践项目除聘请1名校内指导教师外,还必须聘请1名企业导师。同一指导教师同时指导的项目数不得超过3项(含在研项目)。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具有项目研究、实践所需的业务水平和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

第九条  学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可行性。选题来源包括学生自主创作、设计、项目开发设定的研究课题;企业需要的研究课题;教师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课题指南;各类竞赛的前期研究内容;以及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课题。

第四章  项目组织程序

第十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申报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根据上级部门每年下达项目指标的进程而定。学校将面向全校本科生开展项目申报宣传工作,申报信息将以正式通知下发到各学院,并在教务处网站、校内主要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院初评。各学院组织专家组对学生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按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确定具体推荐项目及推荐排序,并将经院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的学生项目申请书及推荐项目有关信息汇总表格报送教务处创新创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教务处组织专家按大类对学院推荐项目进行评审,择优推荐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并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再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应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项目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对有关项目评审情况和内容保密,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利。

第五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立项的项目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接受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并做好项目进展过程的有关记录,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并接受检查。

创新训练项目实施时间1年;创业训练项目实施时间1-2年,创业实践项目实施时间1-3年。

第十五条 项目定期报告。项目主持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项目组成员交流会,讨论项目进展情况、总结阶段成果和交流心得体会,研讨项目实施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及改进措施。项目启动后每半年,项目主持人要将经指导教师签字后的项目进度报告上报至学院工作小组备案,定期报告工作进展。

第十六条  项目指导。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项目指导教师应对项目进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指导。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要有记录。项目过程记录,包括指导教师的指导记录是项目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每个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都要进行中期检查。项目主持人将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的中期进度报告提交至创新创业办公室备案,报告应详细说明是否按计划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困难和问题、经费开支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十八条  对于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度报告的项目和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不予结项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变更与终止。项目变更包括项目名称变更、项目主持人变更、指导教师变更、项目组成员变更、项目内容变更、项目结题时间变更。原则上,项目一经确定,不允许变更。如确有客观原因需作项目变更的,项目主持人应尽早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与义务,经项目组全体成员、指导教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创新创业办公室,并将变更申请提交领导小组审核,同时将变更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时间变更包括提前结题和延期结题两种,凡涉及项目结题时间变更,项目主持人应至少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对于项目延期结题分两种情况,延期时间均不得超过6个月:

1.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可申请延期结题,同时须汇报项目业已开展的情况。

2.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必须进行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止。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及时予以终止。被终止的项目,项目组成员及指导教师一年之内不得再申请项目及承担指导工作,也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和指导工作量。

第六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年集中组织一次项目结题验收。按期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应按时参加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需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结题报告书》,经项目组全体成员、指导教师及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创新创业办公室,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同时提交的还有项目手册、不少于5张项目实施过程电子照片及项目相关材料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可采用学术论文、设计、软硬件研发制作、专利、报告等多种形式,学校鼓励学生公开发表研究论文。通过本计划形成的各类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成果发布时须注明: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以及项目批准号及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专家对提出结题申请的项目材料进行审议,听取项目主持人答辩,通过结题答辩的项目将颁发结题证书,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按要求完善项目研究工作,重新提交相应资料,接受审核。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后,各学院做好项目材料归档工作。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做好备案工作。

第七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七条 经费资助。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政策要求,学校每年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资助经费将根据申报项目类别具体情况而定。

国家级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为每项目3000元,省级训练计划项目经费为每项目2000元。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学生)负责,但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社会调研、参加学术交流费用;资料、实验耗材、软件购置,测试等费用;资料打印费、学生撰写的与项目有关的论文发表费、专利申请费等。项目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项目经费重点支持学术论文、设计、软硬件研发制作、专利、报告等体现项目成果的有关开支。

项目中期检查结束后可以启动项目总经费的50%,项目结题后可以使用余下的50%经费。

第二十八条 学分认定。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国家级项目负责人可认定3个学分,其他成员依据参与程度可认定1-2个学分;省级项目负责人可认定2个学分,其他成员依据参与程度可认定1-0.5个学分。具体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工作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作出认定。所认定的学分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环节学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工作量认定。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训练计划项目,学校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指导国家级项目的,立项当年每个项目按3-5个课时算;结项当年每个项目按10-15个课时算;

指导省级项目的,立项当年每个项目按1-3个课时算;结项当年每个项目按5-10个课时算;

第三十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纳入年度教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创新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一八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