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行〔2008〕8号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实施办法
为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教育教学管理,总结推广教学工作先进经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团章程》,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由各系推荐,教务处负责选拔,院领导审批确定。
每届聘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条 教学督导团面向全校教学和教学管理开展全方位督察、检查、咨询和指导,向学校和院(系)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基本原则为:
(一)参与性原则。教学督导主要是参与教学过程管理,不取代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的工作,从更深更广的层面上了解教学过程的真实情况,发挥督导与指导作用;
(二)反馈性原则。将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相关教师或部门反馈沟通,向学校领导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三)客观性原则。对学校教学过程中的各种情况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研究,深刻剖析,提出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学术性原则。以学术为背景,对教学状况进行学术评价,为教学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条 教学督导团的具体工作任务:
1.根据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任务。
2.参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教学计划制订与执行,教学研究咨询,大学生科研立项评审,教学评奖、评估等重大教学工作;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系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随机、动态的督导检查。
3.深入课堂和实验室,随堂听课,检查师生教与学的情况,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规范、教学基本环节及学生的学习活动等方面实施督导检查,并对听课和检查的情况做出评价和记录。
4.在教学督导过程中注意发现好的教学和管理典型,帮助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对教学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要敢于批评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注意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及时向授课教师、有关院(系)及职能部门反馈情况。
5.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院(系)和职能部门召开师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对教学及有关工作的意见。
6.参加职能部门组织的开学工作检查,期末考风考纪的检查和其他教学工作的专项督导、调研和评估等。
7.结合学校不同时期的教学督导工作重点和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现状,对影响学校全日制本、专科教育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研讨,并向学校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书面或口头的意见和建议。
8.参加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和教务处组织的有关会议,密切保持与教务部门的联系,参与教务部门组织的其他教学活动。每学期末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小结、专题报告或研讨文章。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方式:实行挂牌上岗制度,日常工作可以以个人督导和集体督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分文、理科两个教学督导组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教学督导的工作量考核:课堂教学督导工作量――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每学年平均不少于72节(含实验课和其他实践环节);参加其他教学督导工作量――每学年不少于70小时,包括指导青年教师;参加实践环节的督导检查;向院(系)和有关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到各院(系)检查开学和上课情况;参加期中教学质量检查;期末考风考纪检查;专项调研和其他与教学有关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根据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凡按要求完成了教学督导任务的教学督导员,学校按照督导津贴600元/月和交通补贴200元/月给予酬金,未完成任务的相应扣除。
第七条 校教学督导领导小组每年对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在教学督导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学督导员给予表彰。
第八条 本规定由教学督导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各院(系)可根据以上条款成立院(系)级教学督导小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