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任教任课规范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2-20


院教〔200411

教师任教任课规范

为保证我院教学质量,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任教资格

1、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2、学历条件: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在岗教师不再做学历要求。其它教师必须同时具有所教专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和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我院新进的专任教师必须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学历。聘任教师(人事代理)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外语水平:

新进教师应具有国家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合格证书,艺术类须过英语三级,外语类须过专业四级。

4、普通话水平:

均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文科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现代汉语课和口语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5、必须依法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6、必须具有学院颁发的相应教学岗位聘书。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教学资格:

1)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

2)课堂教学质量学生评估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3)经学校认定出现严重教学事故并造成不良后果者。

4)依法被撤销教师资格者。

每学期开学前各系应将所有任课教师的相关材料送教务处审查,未经教务处批准安排不具备以上任教资格条件的人员担任教学任务的,其教学工作量一律不予以认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作出相应处理。

二、任课规范

1、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职称的新任教师必须首先经过见习阶段。在见习阶段,各院系应安排副高职称以上的教师作为其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实验课、习题课、跟班听课、指导实习等助课环节的严格训练,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了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难点,熟悉教材和掌握了一定的教学参考书,并初步掌握了拟开设课程的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讲稿,进行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教研室主任批准,教务处审定认可方能取得任课资格。见习阶段一般不得少于一学年,其特别优异者,各系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提前任课者,应报教务处组织考核审批后方可任课。

2、已取得高校教师职称的教师

1)助教职称的教师可在高职称教师指导下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内容,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2)讲师职称的教师应主讲一门专业课程,教学效果好的,经过考核可开设一门选修课。

3)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可开二门专业主干课,一至二门选修课,但定位要相对稳定,一般不宜超过上述规定。教授职称的教师是各学科、专业科研、教学的核心力量,各系应为其配备教学科研助手,教授同时应对助手给予专业上的指导。

3、一个学期内,一门课程的一个课堂原则上聘请一名主讲教师。所有助教和讲师在首次担任某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前,都必须由所在教研室组织试讲考核,考核评语要报系审批并送教务处备案。

三、开新课基本规范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应加大新课程的开发和设置,尤其是选修课的开设。

1、新课程的标准是:

1)此课在本院从未开设过;

2)能反映现代科学发展的新成就;

3)有相对独立的体系,不是现有课程的修改、补充和分解;

4)符合教学方案培养目标的总的指导思想,有一个及一个以上专业固定的授课对象;

5)授课时数不少于36个课时。

2、新课程的开设程序

首先由准备开课的教师和教学小组向教研室提出开新课的方案,包括授课对象、开设目的、教学要求、总学时以及章节的内容纲要。教研室初步讨论同意后报系,由系组织以教研室为主的有关教师对新课方案进行充分论证。系负责人根据论证情况决定是否认可。如认可,则要给教师一定的备课时间,教师在这一段时间内应制定出比较完备的教学大纲,写出一部分讲稿并进行试讲,最后由系负责人正式签署同意授课的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下达开课通知后方可开课。

开新课第一次主讲计算工作量时应乘1.5的系数。

四、外聘教师

外聘教师指各系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的院外教师或本院离退休教师。

1、聘用外聘教师的条件:

1)教学计划已安排,但各系、部无此门课程的任课教师;

2)该系有按学院规定师生比的缺编名额;

3)为了学术交流,开阔思路的需要;

4)外聘教师每学期承担的课时,不能超过本教学班总课时的四分之一。

2、外聘教师任教条件:

外聘教师必须符合具备我院规定任教资格的条件,必须经过专业考核,考核办法可参照我院《引进教师考核办法》。必须遵守我院的规章制度和教学安排时间。

3、聘用外聘教师的程序:

各系于每学期第十八周将下学期外聘教师的相关材料,经系、部主任审批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聘用。

4、对于专业优异、教学效果好的外聘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但应报教务处审批。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4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