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2-27


院行〔200825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证我校语言文字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在省语委、省教育厅授权下,负责组建湖北第二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根据省语委、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要求拟定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我校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全校师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协调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推广我校普通话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和校教学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教师构成。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组成。主任1人,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院办、教务处、学工处(团委)、宣传部、人事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人,由具体分管的副处长和各系、部主任以及相关部门参与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员等组成;秘书2人,由教务处有关人员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语委办”),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语委办设在教务处师资科,其工作纳入教务处工作计划。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委员应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带领本部门落实语委工作计划。具体分工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起草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负责日常教学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开设普通话训练课程及学生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发证,并将达标情况统计上报等项活动;

(二)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种公务文书、公务活动、校内各种招牌、广告、海报、横幅使用规范汉字和普通话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三)宣传部负责学校各种媒体及出版物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负责宣传橱窗的内容更新;

(四)学工处(团委)负责组织“推普宣传周”活动及学生各种文艺、体育、科技活动,负责将普通话达标列入《学生行为规范》及《学生守则》,负责学生社团及其出版物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情况的检查与落实;

(五)人事处负责教师的普通话培训和达标持证上岗工作及将普通话纳入年度考核、评职、评先、评优等工作;

(六)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语言文字网络的建设与维护。

第八条  各院、系、处级单位对本部门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情况负责。

第九条        委员有对本章程提出修改的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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