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学科建设与管理条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2-27


院行〔2004104

特色学科建设与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特色学科建设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它的建设水平是学院教学、科研总体水平的重要标志。特色学科既是优化科研群体组合、培养人才的基地,又是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的基地。为了提高办学水平,产生重大科研成果,培养一批省内外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促进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促进科研与科技的开发,加速学位点申报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开展,必须着力抓好学院特色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从而带动学院学科建设的发展,力争早日申报省级乃至国家级特色学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学科设置的原则 

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7年联合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 

2、已形成明显优势和特色的学科; 

3、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的应用性学科; 

4、拟设置的特色学科必须与学位点建设一并考虑。 

第三条  特色学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不断拓展研究领域;抓好学科人才梯队建设,加强学术带头人的培养和选拔;抓好教学、科研条件的基本建设;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多出高质量人才和高层次的科研成果。

第二章 申报院级特色学科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院级特色学科建设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第五条  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能体现学院发展的方向和特色,有利于学院的发展,能带动和促进相关学科发展的二级学科。 

第六条  具有2个以上(含2个)明确的、有特色的对学科建设有一定意义且稳定的科研方向。并在相关稳定研究方向已取得了突出的前期研究成果,且该方向的研究在未来的若干年仍能保持其领先性和前沿性。 

第七条   有承担重点科研课题的能力,在省内的同类学科中具有竞争实力和优势。近三年来在本学科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获奖的科研成果达到一定数量,并有一定的与本学科研究方向相关的在研课题,同时能积极参加同类学科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有一支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学术梯队。学术梯队成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教授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不少于总人数一半。每个稳定研究方向必须有一名学科带头人或中青年学术骨干作为负责人。 

第九条   承担了本科生的主要课程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了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较高,在院级或省级教学评比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条   具备本学科发展所需要的书刊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机房等教学、科研条件。 能利用书刊资料或网上资源较快获取学科发展最前沿的信息;实验室具备开展学科研究的基本仪器设备,并有完善的实验室规章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积极争取与外校合办学科硕士班,并在相关计划中体现培养本院硕士生导师的思想,并以成功申报学科硕士点为若干年内的主要目标。 

第十二条   鼓励发挥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和边缘学科的交叉,但交叉学科研究方向必须有相关支撑学科,且具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和课题。

第三章 院级特色学科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特色学科申报先由系(部)提交特色学科建设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其论证材料包含如下内容: 

 1、学科建设意义; 

 2、学科研究方向(包括已完成的科研工作和取得的前期研究成果); 

 3、学术梯队、学科带头人(包括职称、学历、年龄、专业等情况); 

 4、学科基础条件(包括教学、科研设备、实验室、图书资料等); 

 5、学科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分期目标; 

 6、承担的课题、经费来源和预算。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交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评议,最后呈报学院审批。 

第四章 院级特色学科建设的目标与任务

 第十五条   院级特色学科在建设期,要着眼于当前和长远经济、社会、科技和教育的发展,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与研究,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管理诸方面成为学科建设的典范。力争经过3―4年的建设期能申报省级特色学科,经过4―5年的建设期能申报硕士学位点。 

 第十六条   院级特色学科建设的关键是学术梯队的建设。在特色学科建设中要充分发挥特色学科负责人的作用。要将学风正派、锐意进取的中青年学者作为带头人培养,把培养优秀青年学术骨干作为学科建设的中心,逐步形成一支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学科队伍,力争经过3―5年的努力培养一批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学科研骨干。青年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获得学院批准的特色学科,建设期间必须在其稳定的研究方向上达到以下条件(12条中的任一条,345条中的任一条): 

 1、完成三项以上的院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2、完成二项以上的省级以上的科研项目。 

 3、完成两部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有较高水平的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 

 4、完成十篇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5、完成一部以上同行专家公认有较高水平的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及五篇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在专业核心期刊物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十八条   加强图书资料和实验室建设,优先购置发展学科优势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使之具有承担省、部级和国家级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基础能力。 

第十九条   逐步建立和健全特色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梯队人员思想、业务和管理水平,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展科研经费来源渠道,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二十条   选择特色学科带头人具备如下条件: 

  1、思想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好,能积极奉献; 

  2、教学科研能力强,主攻方向明确,学术造诣较深,业绩突出; 

  3、年龄在55岁以下,原则上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特色学科带头人的职责是: 

  1、具体负责本学科研究方向的科研、学术活动、师资队伍、专业、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的建设。 

  2、组织指导并审查本研究方向成员制定的个人研究计划。 

  3、组织实施研究计划,检查、评估本方向个人计划执行情况。 

  4、组织指导本方向成员申报项目、成果,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 

  5、学科带头人在学科建设期间应达到的目标: 

  完成一项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者一项院级以上研究项目。 

  完成四篇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者完成一部以上同行专家公认有较高水平的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或者取得一项省级以上研究成果二等奖及两篇以上同行专家公认的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的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组织举办两次学术报告会。 

  能达到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条件。 

第五章 院级特色学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特色学科建设周期一般为45年,经过建设期应达到建设目标。  

第二十三条   特色学科的建设院内实行院、系、学科点三级管理。学院由主管院长负责,教务处为主管单位,系由主管领导负责。凡特色学科所在系(部)必须明确一名系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特色学科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学科点由学科负责人实施管理。学院各部门应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特色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特色学科实行学科负责人责任制,学科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科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制定审批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组织指导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的申报论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组织各种检查、评估等实施情况材料。 

第二十五条   特色学科负责人工作量减免参照我院《教师教学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教研室主任工作量减免的办法执行,同时兼任多职的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六条   特色学科一经学院批准,学院每年拨给特色学科建设专项经费8万元用于其建设工作,且专款专用。 (经费管理办法另行文)

第二十七条  特色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我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精神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特色学科的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学科发展方向、科研成果水平、教学情况、学术梯队建设、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方面的建设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特色学科的检查评估分年度检查考核和项目完成评估验收两部分:特色学科必须对每一年的建设工作进行认真的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教务处,教务处每年对特色学科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设周期内项目完成各系(部)组织自查,编制总结报告并申请验收。若验收不合格,一年内可申请再验收一次(评审费自理)仍不合格则取消其资格。

第三十条  检查评估的目的在于奖优罚劣,增强学科的竞争力。检查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根据检查结果给予奖惩。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把特色学科建设列入本部门重要工作日程,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特色学科建设项目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和便利条件,在人员配备、人才培养、升职定编、设备与图书购置、后勤保障等方面对特色学科采取倾斜政策。 

第三十二条  特色学科负责人及成员如有变更或不能继续履行学科建设职责,由所在系、部或学科负责人提出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4年12月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