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管理规程(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2-27


院行〔200675

实验室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实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的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应从学校实际出发,侧重教学兼顾科研,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的共享和投资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 学校要重视实验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六条 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体制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实现最大限度的资源共享,学校成立直属的实验中心。在实验室建设的初期阶段,由于学校所有实验室规模都比较小,人员也比较少的情况下,学校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原则上所有实验室隶属实验中心管理。在实验室规模和实验室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以后,经学院实验中心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并报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通过后,可逐步将专业实验室以竞争的方式下放到各系(院)管理。确属必要设置的各系(院)专业实验室要接受实验中心的相关管理、评估与考核。

第十三条 全校所有实验室的所属权归学校,必须无条件地为全校的教学和科研服务,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使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全面提高。

第十四条 学校应有一名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中心是学校的实验教学与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订本规程并实施;

(二)检查督促、组织各实验室完成第二章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处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具有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实验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的职能。

第四章 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原则上不独立设置规模过小的实验室,规模过小的实验室要与其他相关实验室进行整合。申请设置独立建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校或其他系(院)没有同类型的实验室。

(二)具有独立的200平方米以上的实验用房。

(三)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不少于3名专职的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技术人员。

(四)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实验室设置以后,预计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800人时数。

第十八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由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方案及论证报告,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由学校正式批准。新建教学实验室的申请必须附上所支持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大纲。新建科研实验室的申请必须有科研项目的立项批文。

第十九条 实验中心可根据各实验室的教学任务、科研情况、运行效益等进行实验室的合并、分立等调整,但必须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三条 条件成熟时,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人员

第三十一条 实验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各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实验中心下设各实验部主任,由实验中心确定,由学校任命,或采取在全校范围内竞聘,由学校任命。

第三十三条 实验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的实验中心的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实验中心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实验中心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中心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四条 各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本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