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年教师导师制的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9-05-08


  鄂二师院教(200923

 

 

 

青年教师是学校的宝贵财富,是我校各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希望与未来。为了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特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规定如下: 

一、新进青年教师实行导师制

自新补充的青年教师报到开始,各院、系必须为每位新进青年教师安排一名导师,具体指导青年教师培养提高工作。导师由院、系聘任,并报学校备案。

二、 青年教师导师的选拔条件

1.思想品质好,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治学态度严谨,教学效果好;

2.原则上由本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职称教师担任,副高职人数不足的院、系可聘请优秀的讲师担任;

3.有较强的指导能力。

三、青年教师导师的职责

1.指导教师与所在院、系一起,为每位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具体措施和要求达到的目标;

2.发挥传、帮、带作用,关心青年教师思想品德修养,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敬业精神;

3.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每学期不少于30学时。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严格训练青年教师的教学基本功,认真检查各个教学环节,全面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

4.训练青年教师实验技能和科研技能,提高青年教师的实际动手能力和科研能力。

四、青年教师导师的考核

各院、系按要求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考核。经考核完成指导任务的青年教师导师,由学校计算工作量。 

1.指导教师应填写《湖北第二师范学院青年教师指导任务书》(附件一),明确指导教师任务,与所在院、系签订《青年教师导师责任书》,并填写学年度《青年教师培养计划》,于每年115前交教务处综合科备案,学校将据此确认各院系的指导教师人选。

2.指导期一般为1年,经指导教师指导一年后,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评价应达到良好水平,学院将组织专家组对所有被指导青年教师听课并做出评价。

3.青年教师在被指导期间,至少公开发表一篇科研论文。

4.指导教师每学年应对指导工作做出总结并填写《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报告书》(附件二)、《青年教师听课表》《青年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青年教师导师指导记录表》《指导科研成果一览表》一并于每年65日前交教务处综合科备案。各院、系必须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并作好记载以院系为单位填写《青年教师导师情况汇总表》,应在学年末安排召开一次指导工作专题汇报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意见。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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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青年教师指导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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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青年教师指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