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2010]13号
艺术学院、体育系: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鄂二师院行[2008]15号)文件精神,现将2010届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 申报对象
我校2010届本科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结业(肄业)学生;
2、在校修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
4、未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或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英语三级),且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者;
5、参加全国高校计算机基础知识与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一级要求,且未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水平测试者;
8、其他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二、审批和报送程序
(一)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各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请各院、系教学秘书于2010年4月16日前,将审核通过的本院、系2010届本科毕业生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名册”初稿(论文成绩和实习成绩可暂空)纸质版和电子版交教务处教学科,纸质版需院、系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
(四)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教 务 处